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24/6/6 2407 次浏览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76%)和学校(24%)共同承担,用于资助具有我校高职统招学籍的在籍在校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高职阶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特别困难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

(二)一般困难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

(三)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福建助学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福建助学宝APP上申请。并向二级学院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助学宝上认定的困难学生,下发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核实学生是否在校及家庭情况是否符合。

(一)班级评议(线上操作):在已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确定特困生和贫困生的名单,辅导员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符合要求名单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

(二)二级学院评定小组:二级学院评定小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福建助学宝APP审核上报,打印《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困难认定表》及汇总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停发或取消助学金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追回已发助学金。

(二)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水平,发现在借贷平台分期消费行为者,取消隔学期申请资格。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隔学期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班级在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各二级学院、班级弄虚作假、徇私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奖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处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厦华天综〔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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