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我校高职统招学籍的在籍在校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高职阶段)学生中二、三年级且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积极进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发现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行,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没有违纪现象发生。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老爱幼,没有发现不诚实守信的行为,没有发现道德品质方面的不良言行。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不酗酒、不抽烟、着装朴实,不佩戴高档装饰品。
(六)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测评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40%,评选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候选人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七)本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本学年所修的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无重修现象;本学年出勤率需达95%以上。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的可适当放宽。
(一)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各类技能竞赛、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参与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
(三)以第一作者在CN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四)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四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五)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专业建设、教材建设等质量工程项目的。
(六)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艺术展演获三等奖以及上奖励的。
(七)获市级及以上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我校统招学籍的在籍在校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高职阶段)学生中二、三年级且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各二级院参评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学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申请。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副院长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副院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的各二级学院要设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最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二级学院在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发工作,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是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其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奖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处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厦华天综〔2019〕25号)同时废止。
